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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出境安全治理服務 數據安全能力評估認證服務 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服務 數據安全治理咨詢服務 數據分類分級咨詢服務 個人信息風險評估服務 數據安全檢查服務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數據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數據流通安全治理機制,提升數據安全治理能力”,旨在平衡數據發展和安全,確保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避免發生安全風險事故。
首先,《方案》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一是聚焦數據發展的核心環節——流通安全,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確保數據流通過程中的安全保障。二是強調數據發展的科技應用和產業培育,由此既能保護數據流通利用環節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又能通過數據流通安全技術應用和產業培育實現數據市場的健康發展。
其次,《方案》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簡稱“數據二十條”)中關于“完善治理體系,保障安全發展”的要求,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釋放數據價值,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方案》圍繞“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核心理念,提出建立健全數據流通安全治理規則,涵蓋七個方面,包括:明晰企業數據流通安全規則、加強公共數據流通安全管理、強化個人數據流通保障、完善數據流通安全責任界定機制、加強數據流通安全技術應用、豐富數據流通安全服務供給、防范數據濫用風險。
再次,《方案》提出階段目標,即“到2027年底,規則明晰、產業繁榮、多方協同的數據流通安全治理體系基本構建,數據合規高效流通機制更加完善,治理效能顯著提升,為繁榮數據市場、釋放數據價值提供堅強保障。”這一目標的設定使《方案》的引導性、目的性和具體任務安排明確,有利于實現《方案》的價值和目的。
然后,《方案》充分落實《數據安全法》中數據安全治理的立法目標。《方案》從明晰企業數據流通安全規則、加強公共數據流通安全管理、強化個人數據流通保障、完善數據流通安全責任界定機制及防范數據濫用風險五個方面探索完善數據流通安全措施,具體如下:
一是“明晰企業數據流通安全規則”,以企業對重要數據的處理為著眼點,建立數據流通的安全治理規則。重要數據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將造成危害。因此,對此類數據的開發利用應保障其安全,必須遵守《數據安全法》的規定。《方案》不僅強調企業對重要數據的開發利用要合法合規,還從發展的維度鼓勵企業研發能夠助力合法合規的技術,由此提高數據開發利用效率,實現發展和安全的統籌。
二是“加強公共數據流通安全管理”,從明確政務數據的共享范圍、用途、條件和安全管理責任入手,解決政務數據共享的數據安全隱患問題,把握好數據范圍、用途、條件是保障數據安全、事前防范風險的有效方式。以明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構”作為數據安全風險的主要責任主體為前提,從而有效實現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安全治理。
三是《方案》在“強化個人數據流通保障”的部分,不僅堅守對“個人數據”的保護,切實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目的,還通過規范“匿名化”處理的方式,平衡數據開發利用與個人信息保護。經過匿名化處理的個人信息不再具有可識別性,因此對匿名化的個人信息的開發利用可以不經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由此大大降低了個人信息開發利用的成本。但實踐中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匿名化”標準,導致該法律規定的價值難以充分發揮。對此,《方案》從“制定個人信息匿名化相關標準規范,明確匿名化操作規范、技術指標和流通環境要求”等維度進行規定。
四是《方案》通過“完善數據流通安全責任界定機制”,從明確主體責任和清晰界定權責邊界兩個維度出發,降低流通成本,促進數據發展。此外,《方案》通過“探索建立數據流通安全審計和溯源機制,融合應用數字水印、數據指紋、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高效支撐數據流通過程中的取證和定責”等方式,明確了實現“主體責任的維度和清晰界定權責邊界”的方式和路徑,不僅增強了可操作性,而且推動了數據技術的發展。
五是《方案》把安全貫穿數據供給、流通、使用全過程,劃定監管底線和紅線,防范數據濫用風險。如規定“加強重點行業領域數據安全風險的監測,持續增強風險分析、監測和處置能力,防范發生系統性、大范圍數據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穩定”。這一規定體現了《方案》對安全治理的重視,把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開,積極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種數據風險,始終堅守發展和安全的統籌。
最后,《方案》強化了執法和司法、政府監管與市場自律、法治與行業自治的協同。數據流通的安全涉及多方主體的權益,具有涉眾性和重要性,同時相關管理部門也具有多元性。因此,必須構建一個能夠全方位形成合力的數據流通安全治理機制,才能夠有效保障數據安全、釋放數據價值。
本文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