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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儲域
數據庫加密 諾亞防勒索訪問域
數據庫防水壩 數據庫防火墻 數據庫安全審計 動態脫敏流動域
靜態脫敏 數據水印 API審計 API防控 醫療防統方運維服務
數據庫運維服務 中間件運維服務 國產信創改造服務 駐場運維服務 供數服務安全咨詢服務
數據出境安全治理服務 數據安全能力評估認證服務 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服務 數據安全治理咨詢服務 數據分類分級咨詢服務 個人信息風險評估服務 數據安全檢查服務一、明確界定“網絡數據處理者”“重要數據”等核心概念
與《數據安全法》主要以行為即“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為中心構建數據安全規則不同,《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中的網絡數據安全保護義務與責任主要圍繞“網絡數據處理者”這一主體身份展開。只有“網絡數據處理者”需履行等級保護基礎上全流程的數據安全保護,網絡數據安全風險告知報告,網絡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提供、委托、共同處理環節的風險評估義務等義務。至于何為“網絡數據處理者”,基于《數據安全法》并未對數據處理者做出界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借鑒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個人信息處理者”定義,在附則的含義中明確“網絡數據處理者是指在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個人、組織”。由此,能否“自主決定”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判定是否屬于“網絡數據處理者”的核心標準。“自主決定”蘊含著控制力、影響力和決定性地位的實質性判斷,并與是否承擔數據安全責任直接關聯。實踐中證明某個主體是否具備自主決定數據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往往需要結合場景進行判斷,如數據合作或服務協議中的職責界定,在集團數據處理模式中還要考慮企業股權架構、決策機制等。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另一個核心概念是“重要數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吸納了國家標準《數據安全技術 數據分類分級規則》對“重要數據”的界定,在附則的含義中明確“重要數據是指特定領域、特定群體、特定區域或者達到一定精度和規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穩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數據”。關于重要數據的認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延續《數據安全法》確立的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各地區、各部門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的認定機制,同時吸收近年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中的監管經驗,明確網絡數據處理者只需負責重要數據的識別、申報。是否屬于重要數據的認定交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審核后告知或公布。
二、新增網絡數據安全風險、事件告知與報告規則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首先在《網絡安全法》基礎上強調“網絡數據處理者提供的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其次,在延續《網絡安全法》關于“網絡產品、服務提供者”安全風險告知及補救義務規定的基礎上,首次提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網絡數據處理者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關于網絡數據安全事件的告知與報告,《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延續了《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中安全事件向主管部門的報告要求,未做進一步細化。但重點補充了是否需要向利害關系人告知以及如何告知的規則。《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在平衡企業合規負擔與個體權益保障的基礎上,僅規定網絡數據安全事件對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危害的”才需告知。告知方式包括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或者公告。此前征求意見稿對于以公告方式告知的,設置了前置條件,僅無法通知的才可公告告知。正式稿刪除了該限制,進一步降低合規要求。
三、補充數據流轉中的安全保護要求
四、新增特殊主體的供應鏈安全要求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對網絡數據安全的關注不再是節點安全而是整個產業鏈供應鏈的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不僅明確提出“供應鏈網絡數據安全”概念,也構建了較為全面的數據供應鏈安全體系。在規則設計上,對國家機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公共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系統運營者、處理重要數據的大型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的供應鏈安全提出新增要求。
一是《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不僅關注國家機關網絡數據安全,還首次針對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參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系統建設、運行、維護的”供應商,提出其與“國家機關”相關服務供應商同等安全保護要求。二是不僅關注供應鏈上的服務安全還關注信息系統安全,要求為國家機關提供服務的信息系統參照電子政務系統的管理要求。三是對于處理重要數據的大型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首次明確要求前者應當充分說明關鍵業務和供應鏈網絡數據安全等情況。
五、補充重要數據安全保護規則
來源:國家網絡安全通報中心